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标题: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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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844/2023-539581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10-1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财政局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2011〕84号
各市财政局、水利局、地税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重要意义
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贯彻今年中央、省委两个“1号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通过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进一步拓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渠道,扩大收入规模,对于建立稳定持续的水利建设筹资机制,支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做好征收工作,确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二、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规范代收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为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暂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2011年7月1日以后实现的“三税”为征收依据,具体代收工作将于8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7月1日以前实现的在7月1日以后征收入库的“三税”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缴纳人应按照“三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在办理“三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缴纳事宜。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对拖欠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进行督查、催缴,对拒不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规定进行追缴。
三、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
各级财政、水利、地税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是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主体,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各项征收管理制度,规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使用。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将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各级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工作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7月26日